112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益成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