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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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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5號
原      告  陳建名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