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倍樂國際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許哲豪即厊格尼美學牙醫診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