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蘇松坤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郁孟律師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
延展之。變更或
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
適緣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