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堯
即 被 告 興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奕仁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00,000元(此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57號裁定核定確定在案),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