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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
上 訴
人 正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林芯卉間請求確認
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
迄
未繳納
裁判
費,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5,058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