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鴻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6,305元,應繳納
裁判費1萬3,21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