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91號
前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鍾昆霖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