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98號
原 告 昇源聲電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錦燕
被 告 林裕翰即丞翰冷氣空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民事裁定
暨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