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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8號
原      告  昇源聲電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錦燕 
被      告  林裕翰即丞翰冷氣空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