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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巨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蔡詠偉  


追加被告    蔡謝月桂
            蔡宜蓁  
            蔡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