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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被      告  粟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