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62號
原 告 水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
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1812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1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