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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進興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