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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進興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請求
給付遲延
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6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