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陳素春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張柏鴻、林秀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75,99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