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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義榮 
訴訟代理人  陳阿絹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方麗惠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