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方麗惠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
駁回其
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