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許景棠律師
即 被 告 陳益昌
陳雪玉
陳雪霞
陳昆煇
陳文山
陳文進
陳栢村
陳淵明
林瑞成律師(即陳淵泉之遺產管理人)
陳淵富
陳淵政
陳庭本
陳進福
陳郭仙女
陳怡婷
陳清雯
陳書維
陳思儒
陳豐祥
陳怡蓉
即 原 告 陳文安
受 告知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陳恒枝持分
抵押權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
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
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二、
經查:被告陳淵華於本院民國113 年5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前之113 年5 月12日
死亡,被告陳淵華之唯一
繼承人為陳郁婷,
嗣陳郁婷於民國114 年4 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
並聲明承受訴訟,此有陳淵華除戶謄本、陳郁婷現戶
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等在卷
可參,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陳郁婷為被告陳淵華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