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邱揚夏
以上
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17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