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吳玉芳
王紹聰
邱王齡加
王櫻鶯
王建雄
王惜英
以上
上訴人王吳玉芳等與被
上訴人許瑞顯因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王吳玉芳等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36,770元(計算式:4,500×97.06=436,77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