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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被  上訴人  安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銘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原審法院已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上訴人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