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37號
康嘉麟(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
康文獻(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康宴鐘、康嘉麟,於同年月00日生寄存送達效力,另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康文獻,有送達證書
可憑(本院卷第345至349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
可參(本院卷第351至355頁),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