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村田 
被      告  楊舜雄 

            林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利息欄關於「111/21/21」之記載,應更正為「111/12/21」。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