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柯瓊梅
被 告 周靜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利息起
迄日欄位中「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