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59號
即 原 告 梁榮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金龍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63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