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白京建設有限公司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張博銘等人與
被告白京松下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就原告張博銘等人與被告白京松下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具狀聲請
參加訴訟,
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所為之聲請程序即
非完備,自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