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00
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