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被 告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9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之公司基本資料
可稽(見本院補字卷宗第55頁)。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