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38號
前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楊堂寳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