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和謙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黃孟生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萬175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