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鄭秀惠
吳玉香
上 一 人
以上
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673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5,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