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勝
即 被 告 楊崑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