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顏 宏律師
被 告 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以下應再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
一、請
被告提出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太國際公司)自民國108年2月25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起
迄今之所有股東名冊。
二、就
兩造不爭執110.11.01 被告徐正男將鴻太國際公司49萬5000股
借名登記與原告,請兩造提出相關資料(
扣押命令、借名登記係於何時開始及終止),另就111.03.10 原告出售鴻太國際公司45萬7500股,請兩造再補充此等股份移轉原因與證據。
三、依被告徐正男與招俊材110.11.14 之LINE對話,招俊材提及是否含有明日300 萬元借款、被告徐正男提到星期一增資與塗銷設定與信託。請陳報就此筆300 萬元借款相關資料。
四、另請原告陳報何以由潘泳憲(昶茂資源公司負責人潘彥呈之子)於111.06.15 接替被告徐正男擔任禾洆綠能科技有限公司(111.03.08 設立登記)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