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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劉尚綸即正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
被      告  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