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志遠
即 原 告 林莉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