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51號
被 告 陳福慶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原 告 異項行銷有限公司
歐陽誠鴻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民事答辯
暨反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