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謝孟珊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6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