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 告 盧忠礼兼許芳瑞
律師即被
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管理
人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盧博儀兼許芳瑞律師即被
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管理
人之承當訴訟人
盧長厚
上 一 人
被 告 盧聖麒
盧耀謙兼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管理
人之承當訴訟人
李秀柔
盧秉佑
上二人共同
戴 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被 告 盧忠復
盧冠中
盧南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盧盈壬
盧盈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編號2中關於共有人李秀柔、盧秉佑「附圖編號1-1、1-2、2所示土地之
應有部分」欄內「100000分之74816、100000分之25184」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0000分之25184、100000分之74816」。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