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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王耀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被      告  塑晶塑膠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清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陳乃慈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張中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