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官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申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名振
被 告 逢源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蓬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全部範圍(共計33,000噸)之廢棄物(水化副產石灰)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是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73,216元【計算式:83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2,497.8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0,373,2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部分,係原告主張被告
迄今仍未將堆置於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運離開,附帶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73,2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3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2,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