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陳寶香
被 告 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64,35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美絨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美絨建設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建物(下稱
系爭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陳美絨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與
上開建物合稱系爭房地
)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觀諸原告
起訴狀所附其與美絨建設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31日簽立之
買賣契約(補字卷第23至25頁),原告向美絨建設公司買受系爭房地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參以原告買受時系爭房屋為預售屋,蓋成後
甫於110年3月26日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為3層住家用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物,總面積為177.88平方公尺,相當於53.8坪,有登記謄本在卷
可參(補字卷第21至22頁);
經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臺南市柳營區於112年間,屋齡為1年,總面積坪數、層數與系爭房屋相近,且同為住家用之房地交易資料,其價格位於698萬元至1,045萬元間不等,應認本件以650萬元作為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尚屬相當,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6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