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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陳寶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4,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美絨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美絨建設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陳美絨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與上開建物合稱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觀諸原告起訴狀所附其與美絨建設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31日簽立之買賣契約(補字卷第23至25頁),原告向美絨建設公司買受系爭房地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參以原告買受時系爭房屋為預售屋,蓋成後甫於110年3月26日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為3層住家用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物,總面積為177.88平方公尺,相當於53.8坪,有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補字卷第21至22頁);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臺南市柳營區於112年間,屋齡為1年,總面積坪數、層數與系爭房屋相近,且同為住家用之房地交易資料,其價格位於698萬元至1,045萬元間不等,應認本件以650萬元作為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尚屬相當,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6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