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世澤
即 被 告 施月娥
主 文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捌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涉及財產權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並攸關當事人起訴、上訴是否合法,及訴訟應採如何之程序進行,更影響司法資源之有效分配及運用,具濃厚之公益色彩,故屬法院應依職權介入之事項,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或
自認之
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上訴人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與上訴人;因本件訴訟於民國112年3月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不動產於112年3月2日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2份、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113年1月25日南市財新字第1133002020號函文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188,983元(計算式:14,056,483+132,500=14,188,983)。準此,上訴人起訴時,主張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747,967元,
尚有未洽。
三、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由法院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查,本件上訴人
乃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14,188,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308元。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186,300元,經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008元(計算式:205,308-186,300=19,008),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四、末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188,983元,已如前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872元。茲因上訴人於提起本件訴訟時,僅依其主張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4,200元,是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60元(計算式:136,872-124,200=12,672),爰併命上訴人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 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按:土地為公告現值、建物為課稅現值)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 | |
|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 |
|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 |
|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 |
|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 |
|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 |
|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 |
|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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