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陳蘇惠琴
蘇惠英
蘇惠梅
蘇惠雅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迪等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50號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