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智森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院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本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9,368元(起訴前所生利息,數額雖可確定,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應併計其價額,
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
本件屬在
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起訴前利息不計入其價額),以及上訴人敗訴部分之
反訴金額為509,67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是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5,499,038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8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