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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泰源綠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蕭人豪律師 被 告 王雲英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11日具狀表示撤回訴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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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