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 告 蔡瑞生
被 告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5,696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79頁)。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81至93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