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門諾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呂達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281、287-291頁),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