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平和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4,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