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叢 琳律師
呂宜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