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天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陳和章
吳明怡
倪麗玉
楊欽智
曹蕙珍
黃水仙
趙薇芳
共 同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7,2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第1項之核定,得為
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持有240個往生牌位、每個牌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起訴確認牌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惟牌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
被告否認,
嗣兩造於訴訟進行中均同意「本件」以每個牌位50,000元作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見本院卷二第125、1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原告前已繳納60,400元,尚應補繳57,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