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黃雅鈴
黃淑琪
黃吳麗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計算式:上訴人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萬股×每股面額10元=8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