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原 告 佳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09,25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59,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8,8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